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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咨询问题的答复

发表时间:2019/1/2  浏览次数: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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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食品安全标准效力


咨询问题: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的“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对标准进行了条文释义,请问,该书中的条文释义是否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执法依据,其条文释义效力是否得到市场监管总局的认可。


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是否属于执法依据。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因此,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其他解释、释义、说明、指南、问答等不具有法律赋权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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