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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 (市监稽发〔2021〕70号

发表时间:2021/11/11  浏览次数: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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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

市监稽发〔2021〕7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等多个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如何计算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依照《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货值金额计算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算范围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二、计算方式

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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